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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


王OO 發問於 2016-02-02 | 台北 | 服務業

Q: 想詢問兩間公司,可以互相持有對方50%的股權嗎
公法司所提的內容: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那麼不超過50%是不是就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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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
一、依據公司法第369之9 條規定: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依據上開規定,2家公司設若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過半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時,則彼此互為控制及從屬公司,易言之,公司法並未限制2家公司相互投資對方超過50%,依據公司法規定,設若2 家公司相互持有對方股份超過50%以上者,彼此互為控制及從屬公司。
二、又,您所詢問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是否不受公司法規定公司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之限制。依據公司法第167條第3項規定: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公司負責人設若違反上開規定時,依據同條第5項規定,應負損害償責任。準此,設若所持有股份未超過50%時,是否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此由上開規定觀之,應限於持股超過50%以上之公司,設若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未超過上開比例時,解釋上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謹向您說明如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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