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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開立薪資明細

未開立薪資明細


訪O 發問於 2016-02-01 | 台北 |

Q: 律師您好,我在連鎖補習班上班,但這邊每個月薪資都是以現金裝信封袋,雖然是打卡上班但超時上班也無加班費,並且無任何薪資明細和薪資證明,老闆這樣的作法沒問題嗎?是否有逃漏稅之疑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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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相關問題,謹說明如后:
一、超時上班未支付加班費之疑問?依據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是以,若依據打卡記錄,確有延長工時加班之事實,您可依據上開規定之計算基礎,請雇主計算延長工時工資。
二、關於您所詢問雇主未提供薪資明細之疑問?依據勞基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上開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1、2項亦有明文: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是以,依據上開規定,您可請求雇主提供工資及提繳勞保金額明細。
三、上開事實是否有逃稅之疑慮?上開事實是否有逃漏稅之情事,仍應視其是否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或其他稅法等相關規定而斷,尚無法由您所述之上開事實,即據以認定有逃漏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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