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最近公司在大裁員,但裁員目的不是因為要縮減人事,而是要節省人事成本,因為資方把舊員工裁掉再請新員工進來替補,這樣無形中公司得人事成本業會下降,如果公司因為要縮減經營範圍而減少員工我瞭解,但事實並不是這樣,所以想請問律師:如果年資滿20年以上,公司能為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把我們裁撤掉嗎?
A:
您好:
依我國勞基法規定,雇主需具有法定終止事由,方得解僱或資遣勞工,倘若公司不具法定解僱或資遣事由而終止契約者,則可能被法院認定係無效,勞工可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請求至復職日止之每月薪資。另縱使具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事由,但仍應具備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不可僅以小事就任意終止契約,需已無其他手段而不得已終止方可。
以上謹提供您參考,如雇主有違法終止契約情形,亦可先以發函及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來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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