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餐廳上班.按面試談薪水為3萬1.但沒有任何書面文件.
12/1-12/31上班.店長到處放話說我薪水太多..原因是..店長想要壓低人士成本..
之後多次叫我主管來刁難我..整個月一直在我背後放話..說要把我逼走..
還一直叫主管把我趕走..讓我心理受創..
我在1月10日領薪時.果然薪水不是當時談的3萬1..只領到2萬5.
我去問店長..他只叫我自己寫.."薪水異動單"給人事部..而沒給任何回答...
我很生氣..1月14.15日我就請了2天病假
我到1月16日沒告知就沒去上班.
1月22日公司寄存証信函給我.內容說我.己3日無故沒上班曠職.請我回店里交..制服.和鑰匙
但我離開時公司.沒代走任何東西..都放櫃子里..當初上班時也沒有給過我鑰匙
我也不想回去店里交接受氣
請問...因為我只做1個半月..我還需要..提前告知離職嗎?
那公司會因為我沒回去交接..直交扣曠職..然後扣我薪水嗎?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僱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故您本即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由於您工作也未滿三個月,所以也無預告終止之問題,但應注意您們勞動契約有無違約金之約定,而此部分可主張終止事由不可歸責於您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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