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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於30日前預告離職,但被雇主要求提前離職

於30日前預告離職,但被雇主要求提前離職


陳OO 發問於 2016-01-26 | 台北 |

Q: 您好,
我在本公司工作快滿五年,於規定的三十日前在1.22提出辭呈
但三天後卻被要求1.30離職且不願意給我兩個月年終
請問這個情況是否適用非自願離職,可要求雇主提供資遣費以及預告期間薪資呢?
適用的法條為何呢?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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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本件是否適用非自願離職?可否向公司請求支付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
依據您所述,本件應該是您主動向公司提出辭呈,並遵守預告期間30日前向公司提出,設若是您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係屬於您自願提出離職,自與「非自願性離職」之要件不符。
又,誠前所述,您終止勞動契約時,似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準用第16條所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前30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設若如此,依據勞基法第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12條或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之規定,您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於法律解釋上,恐較為不利。
謹向您報告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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