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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 留職停薪 適用期

離職 留職停薪 適用期


朱OO 發問於 2016-01-25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今天在這家公司做不到兩個月,我跟他說我要離職了,但是他不讓我離職,只讓我留職停薪,可是我已經說我要離職了,這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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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謹說明如后:
依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換言之,我國勞基法除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外,勞動契約係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
是以,您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除非屬於定期契約外,應屬不定期契約,雇主原則上應不得拒絕勞工提出離職申請,然提醒您仍應注意勞基法第15條第2 項之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謹向您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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