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施先生 您好
依據我國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換言之,有限責任之股東,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若日後因公司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時,除非該名股東於經營期間,曾以約定對該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否則,原則上有限責任公司之債權人,無法對股東主張對有限責任公司之債務負清償之責。
您所詢問供應商可否向法院聲請對公司負責人名下財產或其他工作之薪水為強制執行?
誠如前述,除非該名負責人於經營期間,曾以約定對該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否則,原則上債權人無法以有限責任公司貨款債務之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負責人個人名下財產或薪資。
謹說明如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