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因變更公司登記事項時,須蓋印公司大小章,如您將大小章帶走,恐將使公司無法辦理負責人變更,同時亦有可能涉犯侵占罪嫌。
您可請求公司辦理負責人變更,如公司不願意,您可提起確認與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謹啟
A:
1. 寄存證信函為您個人行為,若信函內容無其他足生損害於公司對於產品生產銷售管理之正確性、客戶權益,或足致公司喪失眾多商機並導致商譽嚴重受損等妨害公司信用之情事,則無違法之疑慮。
2. 公司章為公司所有物,您是無權帶走的,縱使是基於為促使公司立即選任新董事長及變更登記等用意,亦同。而只刻有您姓名之小章,既您已非公司負責人,則不留存於公司於法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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