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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主管拒絕准假

主管拒絕准假


余OO 發問於 2016-01-22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依照 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新聞稿所提到的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 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 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 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請假當天皆有口頭以電話告知請假理由及日數,但請假時雇主卻臨時要求每一次病假皆需開出醫生證明不以 看診收據準假,又說公司規定有清楚說明需要以診斷證明來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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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大致說明如後:
一、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換言之,勞工請假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
二、又,依據內政部74年12月31日(74)台內勞字第374520號函釋:「查本部本(74)年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假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如對上開診斷證明書認為記載不實者,可自行酌情處理。」
三、換言之,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及上開函釋規定:員工於辦理普通傷病假手續請假時,雇主得要求員工提供相關證明文,員工於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四、又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再者,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至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準此,依據上開規定反面解釋,員工如向雇主請生理假時,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提供請假證明文件。
謹向您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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