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與裝潢業者訂定施作合約, 但在開工前夕業者突然告知退錢(訂金)不作
但在過程中業者與其他廠商規劃溝通過程遺留了一些問題,
導致業主可能需要多花錢修復, 但雙方簽訂的合約中只有說明業主違約需沒收訂金,
並未提道業者違約的罰則, 請問關於這點業主除了只能拿回訂金外
還能要求業者有更多的賠償嗎? 或是能要求原業者處理遺留問題
A:
您好:
民法規定一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契約已成立,倘對方無故不履行契約,須返還兩倍定金予您。
另外因雙方契約已成立,如您因對方不履行契約受有其他損害,亦可請求對方賠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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