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女性朋友在新北市一家私人貿易企業從2005 年任全職到2008. 2009-2016 因為家庭因素需要照顧幼兒. 轉為兼職(月薪). 因為今年公司業績不佳, 要停止兼職的合作. 有以下問題:
1) 想請問這樣是否可以領到相關的遣散費用?
2)公司是否需要提出遣散通知單? 可否領取失業補助金?
謝謝您的協助與回覆.
A:
您好:
縱使是兼職工作,您與雇主仍成立勞動契約關係,雇主雖因業務虧損可終止勞動契約,但仍應依法預告終止,並應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資遣費,否則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您可要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及相關服務證明書。
。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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