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你好:
請問已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扣薪資1/3,因執行名稱為電話費,共有2家,金額為40710,但因95年及98年至今才來催繳,請求權是否已消滅?如果已消滅,後續我該如何處理?能否聲明異議?謝謝
附上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
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主張時效消滅,應針對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停止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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