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關於不定期契約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到職前並未說明需要簽約,已在公司服務五個月時才提出簽約要求是否有法律可保障勞工?
2、如公司並未對我栽培投資,要求簽約不然就辭職是否有違反不定期契約的條件?
3、公司如要求簽三年合約,要求一年內離職賠償十萬加六個月薪資,一年後離職賠償六個月薪資。是否違反剝奪勞工依法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違約金是否有合理計算之標準?
麻煩律師解答了,謝謝。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除了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合理補償,否則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若違反規定著,雙方間約定無效。
既然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無效,當然就無所謂違約金之問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謹啟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