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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不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


林OO 發問於 2016-01-19 | 台北 |

Q: 關於不定期契約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到職前並未說明需要簽約,已在公司服務五個月時才提出簽約要求是否有法律可保障勞工?

2、如公司並未對我栽培投資,要求簽約不然就辭職是否有違反不定期契約的條件?

3、公司如要求簽三年合約,要求一年內離職賠償十萬加六個月薪資,一年後離職賠償六個月薪資。是否違反剝奪勞工依法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違約金是否有合理計算之標準?

麻煩律師解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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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除了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合理補償,否則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若違反規定著,雙方間約定無效。
既然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無效,當然就無所謂違約金之問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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