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在此單位任職滿四年.因頭痛不適於去年8/11向公司請了3天病假住院檢查,經確診顱內病變而後於8/20向公司提出留職停薪要求也核准了.但因之後察覺可以請病假的方式先行請假,而後經與人資確認.途中也返回公司確認更改.原定於去年11月復職.期間因狀況未改善而口頭續假.公司也同意並告知復職後再補即可.而本人於今年1/17辦理復職.今查證後發現病假生效日期是8/11-13&8/20-31.其他於以留職停薪.而詢問人資事由後.他回應一年內30天的病假並不代表可以孜意請完.而本人提出了醫師開立的宜在家休養1-2個月的證明.人資表示宜休養並不足以構成病假理由.想請問本人的條件足以適用勞工請假規定嗎?因牽扯到本人的權益和累積年資.而人資的處置方式是否合理呢?因對於規章不甚明瞭.懇請解說~謝謝!!!
A:
本人在此單位任職滿四年.因頭痛不適於去年8/11向公司請了3天病假住院檢查,經確診顱內病變而後於8/20向公司提出留職停薪要求也核准了.但因之後察覺可以請病假的方式先行請假,而後經與人資確認.途中也返回公司確認更改.原定於去年11月復職.期間因狀況未改善而口頭續假.公司也同意並告知復職後再補即可.而本人於今年1/17辦理復職.今查證後發現病假生效日期是8/11-13&8/20-31.其他於以留職停薪.而詢問人資事由後.他回應一年內30天的病假並不代表可以孜意請完.而本人提出了醫師開立的宜在家休養1-2個月的證明.人資表示宜休養並不足以構成病假理由.想請問本人的條件足以適用勞工請假規定嗎?因牽扯到本人的權益和累積年資.而人資的處置方式是否合理呢?因對於規章不甚明瞭.懇請解說~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