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兩個月某天我家門口花盆因被人移動我查看監視器後發現是某一車輛之車主所為~
我並於他擋風玻璃留一紙條說:你要停沒關係不要亂移動我花盆,停完離開我要看到花盆歸為否則給我小心點,請大家互相體諒,謝謝.
隔天早上她按了門鈴我們在門口吵起來並請警察來然後他到警察局做筆錄提告我恐嚇~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如果會成立那刑責部分會是怎樣?
A:
先生/小姐您好,
按刑法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的成立要件要使人產生畏懼,致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因此若對方看不出心生畏怖,無法構成恐嚇罪。實務上認 給我小心一點,雖然讓聽者感到不悅,但因沒有具體危害,並不構成恐嚇罪。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