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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有關離職證明與年資認定

有關離職證明與年資認定


陳OO 發問於 2016-01-14 | 新竹 |

Q: 您好,
我是一位外包承攬業的負責人,有兩個問題想請教您:

1.我之前於兩間不同公司(皆位於新竹縣內)承攬包裝工作,但因其中一間公司所承攬的工作利潤驟減,故於去年底已不再續約承攬,由另一外包承攬公司接手,我有詢問此部門員工是否願意調往我的另一部門上班,或是留在原地方,直接轉任職於後來接手的承攬公司,其中大部分員工表示要留在原地方,直接於後來接手的承攬公司繼續上班,但其中有一位員工既不願意留在原地方上班,也不願意調往我另一個部門任職,且要求我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他,以利他申請失業補助,如果是因他個人意願,不願意前往我另一個部門任職,我必須如他所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他嗎?

2.我有部分員工是接收我父親原有公司的舊職員,父親往生後,我與家人共同繼承父親公司,隨後一同就將父親公司結束營業,當時結束父親公司時並未對舊員工做結清年資的動作,現在我成立了新公司,請問我必須承認舊員工於父親公司任職時的年資嗎?

以上兩疑問,煩請解惑,謝謝您!

公司結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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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謹供參酌:
1.對該員工而言,其係原公司的員工,倘若雇主因故須將人員改至另一公司工作,因兩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同公司,如原公司已無法再聘僱該員工者,依法須辦理資遣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該員工有權不至新公司。
2.至於,關於第2個問題,也是涉及到原公司與您之後成立的新公司,在法律上屬不同法人格,除非新公司有與員工簽署同意承認承接原公司之年資,否則,原則上員工至新公司上班,年資是重新計算。不過,當時原公司結束時,依法是終止契約,應辦理資遣且給付資遣費,如當時未辦理者,恐有違法之嫌。基於勞資和諧,或許新公司可考慮與從原公司承接過來的舊員工,針對年資等相關問題進行處理,以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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