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說試用期三個月卻不經溝通任意延期規避一開始面議所訂定之薪資
目前工作半年仍在試用期
我離職也需要在十日前告知嗎?
行業別 : 汽車媒體業,網站經營區塊(辦公室)
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1.若雙方勞動契約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但未約定可延長,而雇主任意延長,未經勞工同意,是單方變更契約內容,勞工可不受拘束。
2.另依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您確實須提前十日預告離職,只不過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勞工違反時之效果,建議本於勞資和諧,宜仍預告之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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