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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假計算


Anonymous 發問於 2016-01-13 | 台北 |

Q: 您好
我於104年3月16日到職
公司於105年1月8日通知我就職到105年2月5日
請問我任職未滿一年,謀職假是從告知後開始計算
還是於2/5前10天才開始計算呢?我能有幾天的謀職假?

謀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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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於104年3月16日到職
公司於105年1月8日通知我就職到105年2月5日
請問我任職未滿一年,謀職假是從告知後開始計算
還是於2/5前10天才開始計算呢?我能有幾天的謀職假?



您好,說明如下:

一、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二、所以,依您的情況應屬於第16條第一項第1款的情形,依據第二項規定所謂的「謀職假」每周可以有2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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