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於2016年1月6日告知,我即將被資遣,但基於年資有兩年關係,故有20天的提前預告,
故最後一天上班日為1月25號,但今年過年2月7號,請問這樣我有辦法跟公司爭取2015年的年終獎金嗎?
去年2015從1月1號到12月31都在職,也無任何過失,請問這樣爭取到年終獎金的機會大嗎?
律師
A:
你好:
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與,並非必然勞資雙方勞動關係的對待給付,除非雇主主動核發給員工,否則勞工是沒有任何法律上請求權得請求支付年終獎金。
以上說明
許惟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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