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請問關於不足月的薪資計算問題,
我於去年12/17至某公司工作, 薪資是以月薪制39000元計,
從12/17到職至12/31, 總共15天,
我的12月薪資(扣勞健保前)是否應該是39000*15/31=18871元?
但人資單位表示, 每月以30天計, 且我12/17到職, 所以天數以30-16=14來計算,
這樣12月薪資(扣勞健保前)就變成39000*14/30=18200元,
可是我12月實際到職天數是15天, 公司卻用14天來計算,
等於我少領了一天薪資....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我感到相當疑惑, 請問該如何處理? 是否有法條可供遵循?
謝謝您!!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木件由於是採月薪制,所以應依您到職日至離職日的天數來計算,您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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