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說 女方以滿16未滿18 男方已滿18以上 在性行為下兩方你情我願會有任何的法律責任嗎? 如果說 女方的家長提告的話 男方會有任何的法律責任嗎?
A:
蔡小姐您好
按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次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31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回到您的問題,因女方已滿16歲,除非您與該名女性有對價之性交恐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1條外,若屬合意性交則無刑法上責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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