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會計因個人疏失把薪資算錯多發給員工,請問會計有權再請員工把鑫隻歸還嗎?
律師
A:
您好:
雇用關係所給付之薪資報酬應以勞雇雙方所約定及法律所規定應給付給員工者為限;故如果確實可證明屬於公司會計計算錯誤而多給付之金額,則該多給付之部分,即屬於民法第179條所稱『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員工自應返還此部分誤算之金額。
另,公司會計應屬於公司為發放薪資之人,法律關係上應仍屬於公司發放薪資給員工,故公司應有權向員工主張將因計算錯誤之多給付之金額返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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