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老闆11月份薪水12月底才給,遲了20天
我們跟他要11月份打卡明細,他說丟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
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又若有違反第30條第6項規定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您可以依據上開第30條規定條文請求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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