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由於目前的公司將歇業,原雇主有將我們安排到其他相同的加盟公司地方工作(工作性質內容皆相同),不過因個人因素,不願到原雇主所安排的地方工作,那麼我可以請求原雇主給付我遣散費嗎?
謝謝
A:
您好:
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雇主因歇業,可資遣員工,且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事先預告,若未預告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此外,勞基法第17條亦規定,雇主倘依勞基法第11條終止契約,則應給付資遣費。
以上謹供您參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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