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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留職停薪


林OO 發問於 2016-01-08 | 台北 |

Q: 律師你好,我是在日商公司任職計時人員。當初五月入職說要三個月的試用期,才能決定是否升為正職。就在快滿三個月的時間告知公司懷孕了,公司以這理由說暫時無法將我升為正職,所以我就以計時人員工作了半年,期間無論是因懷孕不舒服請病假或去醫院皆不算薪。11月時因為懷孕身體實在不適跟公司提出留職停薪11月~隔年8月(當初並不知道安胎假,以為留職停薪就是育嬰留職停薪,但理由我是寫因懷孕留職),公司說因孩子尚未出生所以勞健保必須退保,而我主要是修養一個月當初公司有與我說如果12月找不到適任的交接者,會再請我回去幫忙,直至12月底公司說因找到適任的人了,公司一年內不會再聘請其他員工所以我事後的勞健保無法加保回去也不用回公司任職。
我的預產期是2月底,請問律師我這樣是否因無法加保回去而領不到所謂的六個月育嬰津貼?如果是,我是否有什麼辦法能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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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從而,理論上雇主不得以您有懷孕的情事,拒絕將您升為正職。如果雇主違反,您可檢具相關證據向工作地所在勞工局申訴。
2.再按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從而,若您事實上已退保,而不符合任職於該公司滿六個月的要件,則似乎無法領取育嬰津貼。但若之後您任職其他公司,任職滿6個月,且寶寶仍屬三歲以下,則仍然可以享受勞保育嬰津貼之福利。
3.事實上,您的案件發展取決於本件證據的保存,若您能證明公司確實因為您懷孕的狀況而對您有不利的對待,並且因此造成您的損失,您仍然有機會向法院以公司侵害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您的損失。
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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