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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標法 民事.刑事訴訟


耐 發問於 2016-01-06 | 高雄 |

Q: 您好 律師們
本人12/25收到 收到通刑事警察大隊通知書
案由:商標法 案件
今日1/4去警局做筆錄
好不容易做完筆錄後面整個崩潰
商品是網路警察購買(選轉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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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筆錄大概澄訴
商品當初購買看價格便宜事後想應該是仿商品
購買來自己穿 結果太大而轉賣二手價售出
售出adidas數量為3件(包含警察買的那件)
當初是在LINE與賣家購買 也有供出是哪個賣家 是貨到付款
身邊還有一件adidas短T 也提供給警方

警方說大概3月4月會再寄通知書 要開庭
不敢跟家人說 原本和樂怕生變
1.沒辯護人.律師
2.法律扶助基金會我可能無資格 有些資料要申請
3.開庭前 怎麼連絡對方 和解?
4.刑事 我會被判刑多久和罰款多少
5.民事adidas求償金額多少
6.我目前沒工作 (10月那邊有再開始找工作)
7.希望可以得到各位律師 幫幫我

刑事訴訟 商標

瀏覽人數:2771

A:  您好:

1.商標侵權之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2.若無前科,偵查中認罪通常可向檢察官求情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意義及效果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2)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3.於偵查中可向檢察官表達願意與對方和解,請求檢察官排調解以便與對方談賠償。

4.民事賠償部分可參商標法第71條:
商標法第 71 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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