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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有關特休問題

有關特休問題


婷O 發問於 2016-01-06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在公司已經待一年半了,有7天特休

但是我在5月時,提出離職,那想請問一下,我特休七天都可以休完嗎?!

還是要依照公司規定?他們說我能休幾天才是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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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結論:可以在離職前將特休七天休完】
1.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與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2.因此,工作滿一年之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7天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離職而影響特休假權益。
雇主不得單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不可將特別休假調整至離職日之前」。雇主如不同意勞工之請求﹝離職前休完特休假},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向雇主請求工資。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三款向雇主請求工資。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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