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律師,本人所屬公司,星期一到六皆需上班(六為半天),時數超過40小時,也無所謂的週休二日,這是否違法?!
另外,部分國定假日雖然休息,但需另外補課,颱風天也不另外需補課,選舉日需上班,這樣合法嗎?!
若本人想提前在3月底終止合約(合約到6月),是否需付違約金?!
謝謝
A:
其實法規裡面是沒有「法定」週休二日的,但因公務體系採週休二日制度,所以不少民間企業會仿效。按正常工時制度(每日8小時,兩週84小時),每年應該有110天放假日,包含:19個國定假日+52天例假(多為週日,但不必然)+39個有工資休息休息日(每兩週有一天半)。
依照現行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知勞基法原則上採「隔週休」,即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工時總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另外將勞基法規定之國定假日挪移至平日週休(必須得到勞工同意),使得原本應該放假的國定假日變成正常上班日,而使原本應該上班之隔週休變成週休二日。這種情形,雖然勞工依法應放假的日數暨時數未變更,但勞工則有犧牲其他國定假日而成就週休二日的結果,如經勞工同意此一挪移國定假日的作法,依照勞動部函釋,也認為有效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因此每週應至少有一日的例假,因一年有52週,故共有52天的例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如果按照您的說法,放假的時數可能小於法定時數,於法未合(每2週工時總數不得超過8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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