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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


杜OO 發問於 2016-01-04 | 台南 |

Q: 單親女同事因又要照顧得癌症的兒子跟公司再度請留職停薪
11/30/2015公司辦理退保,問題一:這承辦人(剛新進)有否疏失?因幫這女同事退保正確嗎? 12/01她去公所辦了加保,(沒有辦法辦勞保)結果兒子不敵病魔12/02逝世了,公司承辦人幫忙她申請家屬死亡勞保給付,卻被退件(承辦人不知不能申辦)原因因為女同事退保了,問題二:想問說才差兩天有否方法能補救來申請此給付?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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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問題一】: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
「本條例第九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由上可知,該女同事本身應無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的情形(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為被保險人本人,不及於其家人),公司承辦人為留職停薪的女同事退保,承辦人及公司應無疏失。

【問題二】: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之喪葬津貼,需在勞保有效期間出險(即發生女同事的兒子過世之事實),勞保局始會依法給付。雖然才差兩天,但就目前法制應已無補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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