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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內衣褲可否換貨退貨


林OO 發問於 2016-01-02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請問網購內衣、內褲是否有7天鑑賞期,因店家拒絕退換貨,但收到商品就size不合,真的沒使用過啊,不能換真的不合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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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請問網購內衣、內褲是否有7天鑑賞期,因店家拒絕退換貨,但收到商品就size不合,真的沒使用過啊,不能換真的不合理,謝謝。



您好:

網路購物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之「通訊交易」,即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若無該條項但書之情形,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在七天內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並無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另依行政院104年12月31日發佈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第2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之合理例外情事亦有明文。此外,該條第6款規定尚可參照立法理由即「第六款規定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之虞。」

參照上揭規定可知,網購內衣雖為「通訊交易」,但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6款規定,內衣內褲商品應屬個人衛生用品,因此,若您對該等商品完全未拆封或商家在出賣商品時未履行七日內不得解除契約之告知義務,當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之七天猶豫期間規定之適用,但如您已將商品拆封且商家在出賣商品時已履行七日內不得解除契約之告知義務,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則無法行使解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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