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如果他聘我的時候只有口頭告知需做一學期,若我只做到12/31,我已在11/28告知班主任要離職,他不給我離職,這樣合法嗎?
2.這個補習班申請的是音樂外語補習班,他可以招收課後輔導安親班的學生嗎?
A:
1.如果他聘我的時候只有口頭告知需做一學期,若我只做到12/31,我已在11/28告知班主任要離職,他不給我離職,這樣合法嗎?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如您能證明雇主與您的口頭約定(沒有書面,人證也可以),您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屬於短期性工作的定期契約,不適用預告期間。
縱使無法證明該口頭約定,暫且認定您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由於您在該雇主處工作不滿一年(至今僅工作一學期),也僅需提早10日預告雇主(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這個補習班申請的是音樂外語補習班,他可以招收課後輔導安親班的學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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