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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3O 發問於 2016-01-02 | 桃園 | 服務業

Q: 1.如果他聘我的時候只有口頭告知需做一學期,若我只做到12/31,我已在11/28告知班主任要離職,他不給我離職,這樣合法嗎?
2.這個補習班申請的是音樂外語補習班,他可以招收課後輔導安親班的學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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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如果他聘我的時候只有口頭告知需做一學期,若我只做到12/31,我已在11/28告知班主任要離職,他不給我離職,這樣合法嗎?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如您能證明雇主與您的口頭約定(沒有書面,人證也可以),您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屬於短期性工作的定期契約,不適用預告期間。

縱使無法證明該口頭約定,暫且認定您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由於您在該雇主處工作不滿一年(至今僅工作一學期),也僅需提早10日預告雇主(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這個補習班申請的是音樂外語補習班,他可以招收課後輔導安親班的學生嗎?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5條第4款規定: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四、未經核准即擅自增設辦理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

因此,縣市政府教育局得就您雇主的行為進行上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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