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一家連鎖直營餐飲店上班 ,12月10日到職還在試用期間未滿三個月 ,12月31日人資電話打來叫我今天不用來上班了 ,理由是不適任 。我能向公司請領不經預告的工資嗎 ?
我上班到職日是12月10日 ,公司投保日是12月17日 ,投保單位跟我上班公司工商行號不同 ,而投保單位並無實際營業據點 ,這樣公司有違法嗎?我在勞健保權益會受損嗎 ?勞退也沒幫我提列,還是薪資領到後勞退才需提列?
A:
您好:關於您詢問的問題,簡要回覆如后,僅供參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1.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任職三個月以上員工,才有預告期間問題,所以本件任職未達三個月,雇主終止契約就無預告期間問題,自無法請求預告工資。
2.公司應於員工到職日起投保勞保、提繳新制勞退金,本件公司有遲延投保,甚至可能有遲延提繳勞退金,確實會損害員工權益,已違法,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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