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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命令效力


紀OO 發問於 2015-12-25 | 台中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100年度聲請對債務人於第三人保險公司將來得成就之相關保險給付發扣押命令,
104年傾聽債務人於103年度對上述第三人有保險滿期金之債權。
試問:
1.實務上第三人是否應主動通知依扣押命令通知法院轉債權人知悉或提存法院通知債權人領取。
(至今第三人未通知法院與債權人,也不讓債務人領取(第三說債權人未撤銷扣押命令)

2.事後如法令或解釋經修正後,就扣押命令只限於已經成就之範圍。(書記官說要從新核發扣押命令)
請問原扣押命令仍然是否有效。

以上問題有請律師幫我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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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第三人(即保險公司)未聲明異議、亦未將該金錢(即保險金)交付執行法院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逕向該第三人(即保險公司)為強制執行。但前提是,必須債務人對第三人(即保險公司)確有保險金請領之權利。
2. 至於日後強制執行法或解釋修正,則視日後之法規或函釋而定,多半會有過渡條款之訂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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