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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與出差費

資遣與出差費


王OO 發問於 2015-12-25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題文欄的行業別我無法打上,我目前公司是屬於傳統生產製造業

回台後的第四天(周五)我請了喪假,下周去上班時主管叫我自己離職單寫一寫
完全沒給我任何理由,我已回覆我不可能自己寫離職單,公司不需要我就資遣

目前尚未正式通知我資遣,但卻聽說公司打算不付國外的出差費
因公司沒有規定國外出差費(津貼)多少,所以我們在行前會議中有談好每人每日的金額

而現在回到台灣了公司卻打算不支付出差費(津貼),請問這有無法條可循?

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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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下,僅供參酌:
1.既然您無自願離職意思,而公司仍欲終止契約,應符合勞基法所定之法定終止事由才可以,如公司欲資遣,須給付資遣費。
2.至於出差費(津貼),應先視雙方契約、人事規章有無相關規範,如您所述曾於開會時有達成共識,應可認為已有協議,重點在於如何證明當時會議勞資雙方已有達成合意,如有無會議紀錄或相關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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