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員工已連續請病假超過一個月應上班日的3/4,請假也都是由親屬打電話來口頭告知,要求其附上醫生證明均未提供,回撥電話給該名員工也都是關機的,目前公司打算要請該員工辦理離職,但無法聯繫到她本人,請問公司是否可逕行資遺該名員工?或者需要做哪些動作才合乎程序?
A:
您好,有關您詢問的問題,簡要回覆如后:
1.員工如有正當理由雖可請假,但仍應完備請假手續,如貴公司相關人事規章本有請假規定,例如:請假程序、證明文件等要求而員工未依據規定辦理,我國司法實務有認為仍可能構成曠職,雇主得依法解雇。
2.建議貴公司可檢核公司相關請假規範,及該名員工是否已完備請假手續,如未完成者(例如:始終沒提出病假證明文件),則有構成曠職的可能,如符合連續三天或一個月內有六天曠職,則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解雇,但應注意須在知悉30天內為之。
3.因此,建議公司或許可以存證信函方式限期要求該員工提出證明文件,完成請假手續,並告知其未依規定完成請假,已屬曠職,若之後公司要解雇,也建議正式以存證信函方式表明,尤其您提到無法聯絡上本人,除應留下多次嘗試聯絡紀錄外,另以存證信函作為日後證明,對公司較為有利。
以上,僅供貴公司卓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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