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提到: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為無擔保授信。
請問意思是
甲銀行的A分行經理,可找甲銀行的B分行辦無擔保授信?
是不是只要不同分行就行?還是只要是同家銀行,就算不同分行也不行?
謝謝!
A:
蕭先生好
銀行應該非中小企業罷?!
銀行法規定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為無擔保授信。分行經理人是仍是公司法之負責人(現行銀行幾乎都已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得任意為無擔保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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