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於臉書Facebook經營之社團網拍業者
購買衣物因尺寸不合(為該件衣服最大尺寸)
能否進行退貨退款或換等值商品?
以及若因商品本身縫紉瑕疵
可否辦理退貨退款
退回之郵資應當自付或是由賣家負責
A:
於臉書社團購物是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且消費者於與企業經營者訂定買賣契約前未能檢視商品,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該類交易屬於通訊交易,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享有七天鑑賞期,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所以不論是因為尺寸不合,或是因為商品本身縫紉瑕疵都可以依照消保法第19條要求對方退貨退款,且不須負擔運費。
但該法僅規範企業經營者,依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民國96年10月3日發布之函釋,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買方)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因此消費者於購買前應注意賣方身分性質,並非只要是網路購物即享有七天鑑賞期之適用。若不能確定賣家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或是買賣雙方對於法規理解有爭議,最好還是請專業人士協助解決糾紛,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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