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在高雄醫院家醫科,擔任減重的教練,跟家醫科合作的廠商常常忘記發薪水,都要員工去提醒,每次都說忘記,這次又是遲發兩個月,我也表明了心態,這樣的合作關係,我無法繼續適任,廠商似乎沒有什麼回應,我想請問我們之間沒有任何合作契約,我若直接請辭,該如何保障自己可以領回之前兩個月的薪資呢??謝謝您
A:
1.將您的出勤紀錄當作證據請求資方給付尚未給付之薪資。
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2.若要離職應可適用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五款適用;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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