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一家知名連鎖醫美診所上班擔任職位是美容師,104年7月到職在104年11月離職由於不適應公司的制度在10月份以公司的正常程序提離職至今已離職一個月卻一直未領到薪資,薪水有分底薪+操作獎金
分別是在5號領基本底薪跟10號領的是勞務獎金
底薪的部分已在11月5號已領到
但是10號的勞務獎金尚有一萬多塊遲遲未匯入帳戶
,打電話給公司主管經理詢問卻沒有給正面回應一直有很多推託之詞,沒有給我正確可以領勞務獎金的日期
請問我該怎麼辦???
A: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有關事項。
勞資雙方如已同意契約之終止日期,任何一方不得逕自變更。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同法第27條亦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雇主尚不得因勞工未於約定契約終止日前離職,逕以曠工視之,並溢發工資、特別休假。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