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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被盜用


陳OO 發問於 2015-12-04 | 台北 |

Q: 在市面上發現公司名字被盜用,印在不是我們公司所販賣的商品上
我們公司是進口商 只有大包裝 並無小包裝
但在該產品上 印有我們進口商:公司名稱 地址 電話
而該公司則自稱代理商
我們公司在台灣卻沒有授權給任何廠商代理
請問後續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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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市面上發現公司名字被盜用,印在不是我們公司所販賣的商品上
我們公司是進口商 只有大包裝 並無小包裝
但在該產品上 印有我們進口商:公司名稱 地址 電話
而該公司則自稱代理商
我們公司在台灣卻沒有授權給任何廠商代理
請問後續該如何處理


您好:

對方的行為,可能已經違反下列規定:
1、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款
2、公平交易法第21、22條
3、商標法第68條

建議貴公司蒐證(實務上常見的作法為:購買該產品兩份,取得購買憑證如發票,ㄧ份拆開進行拍照,另一份做公證購買,即在公證人的見證下購買並彌封該產品,留待日後訴訟中作為證物使用)後:
1、向縣市政府舉報,依商品標示法第14條,縣市政府應通知對方限期改正,若屆期不改正,縣市政府得處對方3~30萬元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若情節重大,還可命對方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2、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對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公平會應命對方限期改善,並得處5~2500萬元罰鍰,如未依限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如果貴公司的名稱為著名,對方另會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2條。
貴公司並得以對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22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同法第29條請求排除侵害,依第30條請求損害賠償。請留意,求償時效為知悉後二年。

3、如果貴公司的名稱有申請商標獲准,則能再主張對方違反商標法:
(1)依同法第95條,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2)依同法第69條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銷毀相關原料或器具及損害賠償。求償時效亦為知悉後二年。
(3)如果刑事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則貴公司不用繳裁判費。

4、貴公司亦得於蒐證後,先自行或委託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對方立即移除字樣、下架、賠償相關損失等。若對方收到後仍未配合辦理,貴公司也可再進行上述1~3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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