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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資遣


傅OO 發問於 2015-12-04 | 台北 |

Q: 您好.請教..若公司資遣同部門員工.將其工作加諸在我身上,但薪資並未調整或調整金額無法接受時,可以要求公司資遣.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嗎?煩請撥冗回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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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你描述的情形可能可以成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3款,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得依法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但此部分涉及事實認定,即你因為工作量的劇增,體力上根本無法負荷(且已通知公司要求改善)。

以上答案供你參考。
參照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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