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公司請乙公司做工程,有下訂單予乙公司,訂單上約定工程完工後於90天後支付貨款。於後貨款到期,甲公司意欲還款,卻因無乙公司之銀行帳號而無法匯款,故與之聯繫,卻無法聯繫上,後甲公司發覺乙公司已變更營業登記為"非營業中"。
於後經過兩年,過程中乙公司從未與甲公司聯繫,而甲公司以民法127條第八款,主張乙公司之請求權滅失,而認定乙公司債權滅失。
1. 試問乙公司是否得於時效消滅後,主張債權,要求甲公司還款?
2. 按民法144條,法令如下: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故按144條,債權人即便請求權滅失,仍可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要求甲公司還款?
A:
若乙公司無民法第129條至第138條所列之時效中斷事由,經過兩年後則消滅。
民法第144條的情況是假設甲公司不知道時效完成仍給付貨款給乙公司,不得向乙公司主張返還。
乙公司(即債權人)請求權仍存在,可據此起訴,但甲公司可於訴訟時,提出時效抗辯(權利障礙事由)。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