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土地贈與已超過11年,請問銀行還能提出回復登記之訴嗎?謝謝。
A:
陳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因為題意不清,恐無法完整回答,不過,若本律師認知沒有錯誤,是否您的問題為債務人於11年前將自己所有的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他人,債權銀行今日得否訴請撤銷以返還土地?試以該前題事實,回答如下:
1.倘債務人有將自己所有土地設定抵押,以供債權銀行擔保,縱債務人將土地以贈與或其他方式移轉他人,抵押設定亦隨土地移轉,不至於消滅,如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債權銀行仍得聲請執行抵押物,不用訴請撤銷贈與以回復登記,屆時,土地將受查封、拍賣,並將賣得價金清償債權銀行。
2.倘債務人未將自己所有土地設定抵押,以供債權銀行擔保。嗣債務人將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他人,致損害債權銀行之債權,因贈與屬無償行為,是債權銀行得訴請撤銷該贈與行為及移轉行為,使土地回復債務人所有。但自債務人贈與他人土地時起逾10年者,因除斥期間屆滿,債權銀行仍不得訴請撤銷該贈與行為及移轉行為。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敬請查照。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賜教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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