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昨天面交一雙靴....對方說買了不能穿所以要賣
我們約面交...當下試過大小沒問題
但事隔天套上去要準備出門約5分鐘....靴開始脫皮了
跟賣家連絡....她只說她沒有放很久...而且面交時後是正常的...所以她不負責
不過合成皮的鞋脫皮不是本該屬於材質問題嗎....
該要求退款嗎....如果她不願意承認該如何處理
A:
許小姐您好,
按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次按民法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您所述情況,鞋子脫皮屬於價值瑕疵,您得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像賣家請求減少價金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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