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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手續


張OO 發問於 2015-11-27 | 台北 |

Q: 你好,我有些離職的疑慮,我有與公司簽訂合約,不過合約上並無提到離職需要提前說,我也尚未做滿三個月法條規定也不需提前預告。若是我已口頭跟老闆說離職日期老闆確一直顧左右而言他不給我一個明確的答案,那我能在我預告的日期直接走人嗎?這樣公司會不會以我造成他們利益上的損失來對我提告?我是補習班老師。
因為我有不得已的情況所以必須離職,合約上有說除非不能抗拒的因素,不然要賠違約金。這樣公司能跟我索討違約金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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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約上有說除非不能抗拒的因素,不然要賠違約金。」
是指妳不能離職或是有最低服務年限的限制?

目前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這種合約內容是違法或侵害勞工權益的,
故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的規定,
你們簽訂的合約是有效的。

而依民法第252條:「若契約中所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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