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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無預警被炒魷魚

無預警被炒魷魚


王OO 發問於 2015-11-20 | 台中 |

Q: 我是做菜市場賣丸子
102年10月開始上班到104/11/20
今天無預警被資遣

早上賣丸子的時候有做錯事
但不影響工作
下午下班就被告知明天不用來

因為我們公司只有幾個員工
所以老闆沒有保勞保
我們公司的薪水四萬多
但工作時間也很長
一天基本都12小時
有時候甚至更久
可是我幾乎沒有遲到早退過

今天無預警被辭職
我覺得很委屈
勞工的權益這麼薄弱嗎
就快過年,也領不到年終

我們公司五號領錢
老闆娘說沒做一樣五號才可以來領錢
制服還要退還不然就扣錢
這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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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因此假設您沒有上開條文中之行為,則雇主未經預告(無預警)即終止勞動契約(您所稱之資遣),將違反本條之規定,您可依勞基法第74條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或聲請勞資協調,亦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至於您離職後,雇主要求於下月5日才可以領取工資,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因此就算雇主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您的案件依您之敘述,應屬不合法終止)亦可以請求雇主立即付清應至您離職之應給付之工資。

再者,有關每日工作12小時甚至12小時以上,依照勞動基準法32條第2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因此如果一日工作12小時以上,應已違反該條規定;另外,一日工作12小時,一般而言,應有加班費用給付之問題,不過加班費用是否已計入薪資,因不知您與雇主勞動契約如何約定,尚難予以判斷。

綜上,您之雇主有多處行為與勞動法令相違,且涉及勞動契約終止合法性之問題,須先加以確認,因此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然後在申訴或調解時說明清楚,以維護自身之權利。


以上回覆,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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