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大律師: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的債權憑證有那些?
債權憑證的時效多久?若時效屆至前,可繼續聲請嗎?
如以債權憑證做強制執行的動作,須在多久時間內為之?
謝謝您!
A:
一、法院執行處發出之「債權憑證」,是執行無結果時,所發出之公文書。與一般證明債權存在之憑證資料有別。
二、債權憑證之時效,原則上依原來之債權性質而定(民法125條以下及相關特別法參照)。其判斷依下列情況而不同:原債權之時效短於五年者,其執行名義若是確定判決或是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支付命令),則其時效改為伍年;若是非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本票裁定),則仍依其原較短時效(如本票之債權時效為三年);若是原債權之時效長於五年者,則債權憑證之時效即依原債權較長之時效為準。
三、這裡所說的時效,是消滅時效,時效屆至時債務人可主張抗辯權,因此屆至前,當然可聲請強制執行;至於時效屆至後(若無其他中斷時效之事由),仍然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過債務人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撤銷強制執行。
四、以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應於前述之時效時間內聲請強制執行,若查無債務人財產,亦應於期限內聲請執行處換發債權憑證,以永保該債權未罹於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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