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因為我的先生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主動要求離職,但過沒幾天就收到律師函,要求簽下切結書,對方委任律師告知如不簽,將付刑事責任,簽了對我們不會造成影響,並說:其實這樣的事件常常發生,通常都是無心之過,只要簽了文件,道個歉就可以結案了.但是我們真的不知道錯在那裡,為什麼要道歉呢?
(我先生於94年9月2日正式上班,在94年11月11日不慎跌倒,11月14日即被告知做到當月15日即可,至今未收到任何投保證明及勞保卡,因為之前也是從事相關行業,有些客戶及廠商已成為朋友,並非這家公司提供的客戶資料及業務機密)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xxx (以下簡稱本人)
本人於承認確實於94年11月14日任職xx國際有限公司期間,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xx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公司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實已分別構成①刑法第320條323條竊盜(電磁紀錄)罪、②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③刑法第342條背信罪、④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並須依刑法第318條之二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刑事犯罪之前提下,同意切結並遵守下列四項條款,懇請xx國際有限公司就本人上開刑事犯罪行為不予深究:
一、 本人願配合銷毀所有於任職xx國際有限公司期間,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xx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一切公司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
二、 本人願意就因本人前於任職xx國際有限公司期間,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xx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一切公司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之洩漏,致使xx國際有限公司產生之一切任何損害,負起完全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 本人願意於使用、洩漏本人前於任職xx國際有限公司期間,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xx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一切公司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之情形下,接受國家①刑法第320條323條竊盜(電磁紀錄)罪、②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③刑法第342條背信罪、④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並須依刑法第318條之二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刑事制裁,絕無異議。
四、 本人完全理解xx國際有限公司將持續觀察本人後續是否有將上開公司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之使用、洩漏之情形發生,且xx國際有限公司將保留一切民、刑事法律追訴權。
五、 本切結書於本人簽章後,始正式生效,立切結書乙式三份為據。
此致
xx國際有限公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蓋章)
見證律師: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94年月日 月 日
***因為有時效性,煩請盡快回覆,感激不盡
A:
【回覆】
一、本件應先考量的是:究竟當事人有無涉及該「切結書」所指之「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xx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公司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實已分別構成①刑法第320條323條竊盜(電磁紀錄)罪、②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③刑法第342條背信罪、④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並須依刑法第318條之2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刑事犯罪」?
如李小姐的先生確實有意或無意觸犯上揭「竊取xx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公司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且簽訂切結後絕不會再發生該公司所指「後續有將上開公司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之使用、洩漏之情形」之前提下;簽立本協議書或許是解決此相關法律責任之方法,通常該公司簽立後,即不會再輕啟爭端。
二、然而,如當事人確認無上揭竊取或洩漏「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等情形者,或者沒有把握該公司就此罷手(該公司也不會再說當事人竊取或洩漏「業務機密、客戶資料」)者,此切結書即不得簽立。否則,簽了此切結書,形同「認罪書」,簽了等於承認犯罪。況且,前揭①刑法第320條323條竊盜(電磁紀錄)罪、②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③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等,均為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罪」,依法並不因切結書之簽立後,追訴的可能性即消失。
因此,簽立與否?請當事人及李小姐,綜合以上說明審慎判斷之。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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