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行業別:餐飲業
您好!我店做了四個多個月的工讀生於11/10突然以line通知辭職,其後11/12、13、15已排定的班也沒有來上班,到目前為止也沒有來過店裏,請問這樣算是曠職嗎?最頭痛的是該工讀生不肯歸還店舖鐵門遙控器及制服,說是要待發薪日(12/5)拿到薪水才歸還,這對店裏上佰萬的設備已構成嚴重之安全威脅!是否有辦法可以馬上要回遙控器?是否可以報警處理?
A:
溫先生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及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規定,若您的工讀生繼續工作達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方屬合法。
由於其並未於10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其後11/12、11/13、11/15日之上班日未到上班,則屬曠職。
最後員工要脅待發薪日後始歸還遙控器及制服等,由於給付薪資單純屬民事糾紛,以此要脅您恐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第346條恐嚇取財等罪,您可向當地警察局報案,以維您的權利。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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