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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曠職1日扣4000

曠職1日扣4000


阿O 發問於 2015-11-17 | 台北 |

Q: 請問一下 我是做服務業 夜市裡面的火焰骰子牛因提前離職了但公司缺人被強迫要求做到月底。
但公司制度實在無法接受,我們公司9號發薪。我在11/09曠職了一天於是去公司領了10月份薪水。
11/10也曠職了。於是直接被公司開除並告知我11/1-10都不給予薪。
這工作曠職1日-4000於是我被扣了8000
我們底薪28000/30=933X10=9333-8000=1333+其餘的補貼大致上我還可以領2000多。
但公司不給予該怎辦。說曠職3天視同離職。不過第二天曠職後就被踢出了該怎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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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一下 我是做服務業 夜市裡面的火焰骰子牛因提前離職了但公司缺人被強迫要求做到月底。
但公司制度實在無法接受,我們公司9號發薪。我在11/09曠職了一天於是去公司領了10月份薪水。
11/10也曠職了。於是直接被公司開除並告知我11/1-10都不給予薪。
這工作曠職1日-4000於是我被扣了8000
我們底薪28000/30=933X10=9333-8000=1333+其餘的補貼大致上我還可以領2000多。
但公司不給予該怎辦。說曠職3天視同離職。不過第二天曠職後就被踢出了該怎辦呢。


ANS:
一、案主(勞工)向雇主(資方)表示「自請離職」(終止勞動契約),但因雇主要求案主工作至月底(推定104年11月30日),而案主也同意了【因案主事後於104年11月01日以後仍有去上班工作之事實】,所以案主應依約按時上、下班工作至104年11月30日。【至於案主說「被(雇主)強迫」,目前無證據顯示。】

二、案主自承於104年「11月09日曠職」及「11月10日曠職」連續2天無故曠職,尚未充足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的要件,此際雇主尚未取得勞動契約「懲戒解僱終止權」,所以此際雇主縱有表示(行使)「懲戒解僱」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亦不發生勞動契約終止的效力。【至於雇主說「(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天,『視同離職』,於法無據;必須雇主取得「懲戒解僱」終止權以後,始有於法定「除斥期間」內(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參見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行使終止權表示終止勞動契約。】

三、雇主主張「曠職扣4,000元」:
(一)除勞動契約有特別約定「無故曠職1日扣4,000元」之違約金約定外,雇主只能扣減「無故曠職日數」的工資(案例情況日平均工資933元)。
(二)若勞動契約有特別約定「無故曠職1日扣4,000元」之違約金約定,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者,依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可處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及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違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可處罰2萬元以上30萬元罰鍰】;再者,該違約金約定金額(無故曠職1日扣4,000元),亦顯然過高,依《民法》第254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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